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55********,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的燃油二轮摩托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北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轩海洗浴门前时,其所驾车右侧前部与彭某某驾驶的冀B****2“丰田”牌小型轿车左侧后部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彭某某报警,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等候归案。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9mg/100ml。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彭某某陈述;
4.证人董某某证言;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驾驶机动车资格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学礼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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