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河东区**号楼**门**号(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D****1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成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沙柳北路交口处时被交通警察拦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璟昱
检察官助理:王辉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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