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77********,初中文化,群众,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居委会**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浙K****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华盛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盛永机电公司处,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宜白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检察官助理:李家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居委会**号,电话号码:1530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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