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72********,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大安市**镇**村**屯**排**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吉G5**号黑色大众牌捷达轿车,在本市**镇**村水泥路上行驶,被舍力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5mg/100ml。经白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李某某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检察官助理:辛蒙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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