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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金某某**街道**街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被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名爵牌小型轿车由金某某赵镇平安大桥方向沿幸福路往北河大桥方向行驶,2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某某赵镇幸福路钟楼街路口处,所驾车与停于开物资交流会摊位处由刘某某驾驶的川A*****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川A*****号五菱牌轻型拦板货车以及由卿某某驾驶停于此的川A*****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提取杨某某的血液样品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所送杨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9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由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卿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20年1月18日,民警在金某某赵镇将被告人杨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婷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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