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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7********,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昌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WNH****号小轿车从西昌市**乡往西昌市**镇方向行驶,13时行至西昌市**镇**村**组路段处时与由冯某甲驾驶并搭乘冯某乙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甲、冯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10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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