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川M*****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东部新区石盘街道河嘴村出发,在行驶至养马街道至周家7km+350m处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杨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27mg/100ml和138.5mg/100ml。
另查明,杨某某所驾驶的川M*****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审验,机动车状态为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松
检察官助理:张寅飞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80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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