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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某某**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上午,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到仁某某禾加镇红茶村2组方某某店铺,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后方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杨某某有饮酒驾车的嫌疑,将杨某某挡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5.0mg/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君良

检察官:邹  敏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仁某某**镇**村**组,电话:1839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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