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21时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Z1****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沿南溪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南溪西路金都夏宫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1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胡凤梅
检察官助理:李嘉程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