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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7时20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耕王牌554轮式拖拉机,沿G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通河县乌拉浑林场道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黑AT****号客车相撞,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至1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剑斌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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