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公诉刑诉〔2016〕5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4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嘉山路交口时,被交警查获。
经检测,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资料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4.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6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25645****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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