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E****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大道与**大道路口南侧追尾碰撞等候交通信号灯由罗某甲驾驶的号牌为浙JR****小型轿车,致两车损坏,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投案。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罗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保险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惠招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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