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92********,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乡**村人,暂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5月1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及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H****1号宝来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我市平安大街与永康路十字路口时,将在此等候事故处理的晋H****3号别克牌小轿车碰撞,并驾车驶离现场,行驶至我市平安大街高速桥西侧路口左转弯时,驶入公路北侧排水渠并发生侧翻,致被告人杨某某及乘车人王鹏、续亚峰受伤。经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慧英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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