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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乡**寺**湾**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11分,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博罗县罗阳街道矮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矮岗路吉盛酒店门前路段时,与逆向行驶由被害人甘某某驾驶的粤LF****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甘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陈思静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0287****,保证人:吴某某,电话:1882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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