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77********,汉族,高中文化,在南雄市**宾馆上班,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路**号**宿舍**号,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巷**街**区**栋。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5日20时27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粤F6****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南雄市雄州街道雄中路水南桥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检查,经执勤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2020年12月9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杨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4.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家住南雄市**巷**街**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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