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镇)。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镇家中饮酒,当日13时许,又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肿瘤医院南边小饭店饮酒。当日15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苏FF0****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在道路上行驶约两公里路程,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平潮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炜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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