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鲁RN****号牌小汽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某某**镇**线***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屋,联系电话1502010****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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