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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村**巷**号。2017年10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2018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8日,因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11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4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Y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路西二环环形岛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娜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村**巷**号,联系电话:139024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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