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象达镇朝阳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龙陵县公安局象达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龙陵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杨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至**线由**方向驶往**方向,16时34分,当车行至**至**线K27+200米处,被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龙陵县人民医院**分院抽取血液,拟作血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被告人杨某某血样进行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定性检验检测出了乙醇,含量为118.30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提取、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