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六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XXXXXXXXXX,藏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住XX镇XX小区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家中喝了一杯自产青稞白酒。24日凌晨,杨某某驾驶云RXXXXX号车出门到街上买烟。当车行至XX大道与XX路红绿灯口时,车辆撞上前方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湘DXXXXX号车子尾部,造成两车受损、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打电话报警。杨某某到迪庆州人民医院处理伤口后返回事故现场接受调查处理。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31.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分析。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4.97mg/100ml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造成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其具有自首、赔偿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丽
检察官助理:金拉姆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879XXXX;保证人杨某乙,联系方式1398877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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