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苗族,文盲,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于2015年12月21日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晚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镇雄县以勒镇高铁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6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相关书证;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一次犯罪前科,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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