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19时44分酒后驾驶云GFZ03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海县**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路与**街路口30米处时被通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杨某某血样并送检。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1.4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
代理检察员:戴丽丽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海县**街道**社区****号,联系电话1398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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