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傣族,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7********,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村委会**小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日**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G*****小型轿车沿元阳县**镇**路行驶,行驶至**街**路岔口处时与白某某驾驶的云G*****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2.31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930****;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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