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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杨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面包车(核载8人)搭乘昭阳区**中学学生16人共计乘坐17人,沿北干渠至大黑山公路2公里500米处,遇到民警路检路查,杨某某驶云C*****号小型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17人,超过核定人员112%。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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