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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10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20分许,杨某甲酒后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当其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春漫大道与大梨园路交叉口时,其所驾车辆与刘某某驾驶的云******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杨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港***栋***号。联系方式:1357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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