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杨某忠,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苗族,云南省弥勒市人,文盲或半文盲,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寨**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忠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弥勒市**镇**村委会**寨向**村委会**村行驶,行至**学路段转弯处与刘某荣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忠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荣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忠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53.90mg/100ml。
被告人杨某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忠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忠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80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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