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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2001********,苗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住开远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8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市西北路由南向北行驶,01时30分行至**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孙某某驾驶的由南向西掉头行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轻伤一级,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2.56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检察官助理:刘淑琴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村**号家中,联系方式:199487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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