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7********,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路K1+100M处与驾驶人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邓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唐某甲、唐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琴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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