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双柏县**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甲、尹某某等人在双柏县**镇“**山庄”吃饭,期间杨某某饮酒,饭后杨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载杨某甲从山庄到双柏县城“**酒店”休息,后又与朋友先后到双柏县城阳光水岸“**烧烤”、“**铁板烧”吃烧烤,期间杨某某又饮酒。次日凌晨2时50分许,杨某某又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阳光水岸**大酒店门口路段往公园方向行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与道路右侧绿化花盆相撞,后停车休息。2时54分,一起吃烧烤的尹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来到事故现场,将车停放在云******号小型越野客车前方,尹某某将杨某某从驾驶室抱出,后云******号小型越野客车前行与前方尹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尹某某报案。民警在处理事故中发现杨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并将其带到双柏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6.53mg/100ml(乙醇/血)。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16.53mg/100ml,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芬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双柏县**镇**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