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1********,白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17时0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云PX****号小型轿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石屏下村村道驶往民航路,然后继续往祥和西路方向行驶,至祥和西路嘉兴超市附近路段换杨某甲驾驶至古城区昭庆市场。晚上20时左右吃完晚饭后杨某某又驾驶云PX****号小型轿车沿南口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庆云东路,又换杨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丽贵路K0+400M处时与蜂某某驾驶的云PC****号车发生两车相撞的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发生后蜂某某报警,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杨某某顶替杨某甲向出警民警谎称自己是肇事驾驶员。2020年07月24日21时10分许,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92.8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杨某某在被带往医院途中向民警坦白杨某甲是肇事驾驶员的事实。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杨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7.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吕某某、和某某、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17页,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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