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1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平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23小区路段时,与头北尾南王某某停放的冀B9****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酒精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65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驾驶的强盛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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