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太行山路与北一路路口北侧50米处时,被在此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酒量含量为152.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2020年617

附:

1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营市河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