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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1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6271995********,侗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自治州**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后(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7.87mg/100ml)驾驶粤S0U****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甬莞高速常平收费站入口路段(常平镇)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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