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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上海**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桥**号**室。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0时52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M****0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祁昌路路口东侧约50米处快车道上,因犯困而突然停车,由路人发现并报警。杨被民警查获时未能积极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而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杨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醉酒记录》、证人索志庆(民警)、杨晓明(民警)的证言及相关照片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杨某甲到案的情况;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接警后至现场发现被告人杨某甲驾驶M****0黑色荣威牌汽车驶入上街沿的经过;

3.公安机关的《110事件单登记表》、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发现快车道上的黑色荣威牌汽车突然停止前行,遂报警;在民警到来时该车突然发动并撞到上街沿的经过;

4.执法记录视频,证实民警接报警后至现场查获涉嫌酒后驾车的被告人杨某甲及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的过程;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毫克/毫升;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等,证实被告人杨某甲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信息;

7.《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资质及因本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事实;

8.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基本身份;

9.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结合其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其康

检  察  官  沈文文

检察官助理  梁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执法记录光盘片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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