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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村**组,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一个人在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喝酒,23时0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T****”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沿三亚市海棠区龙海路行驶至海棠区龙海路G98高速高架桥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为231毫克/100毫升,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杨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21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查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212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志强

                              书  记  员:张正南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村**组**号,联系方式:1369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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