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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黔江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与欧某某等人在黔江金冠酒店吃饭期间饮用3余两白酒,饭局结束后,欧某某等人劝告杨某某勿酒后驾车,但被告人杨某某不听劝阻,仍然驾驶车牌号为渝AA****的橘色奥迪小型轿车从黔江区城南街道金冠酒店出发,拟向舟白街道方向行驶。同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驶至山台山“黄金幼儿园”外路段时,驾驶上述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并与被害人詹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HP****(临)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上述出租车乘坐人罗某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民警接匿名报警电话后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后,民警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杨某某不予配合,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黔江区中医院,在护士协助下提取杨某某静脉血液并当场封存备检。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被提取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6.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办案说明、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尿液提取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詹某某等人的陈述;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致一人受伤、二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燕红

检察官助理  孙  远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电话:1303630****)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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