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96********,汉族,中专文化,系吉林**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春市朝阳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07月20日00时05分许,饮酒后驾驶吉A****3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吉顺街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7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单、行车轨迹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检查报告书;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户籍所在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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