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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2017年9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2月18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巩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6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未经年检)机动车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款人民币29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0时58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证已吊销)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R87**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工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的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后将被告人杨某某口头传唤到上街区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带至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化验。

2019年4月27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杨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84.1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到郑州市上街交巡警大队接受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现金缴款单复印件、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结案报告等证据;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威锋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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