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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25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住阎某某人民西路皇冠花园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A***0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阎某某西沃北路与凤凰广场北侧东西路丁字路口时,适遇交警在此处盘查,为逃避交警检查杨某某驾车左拐到凤凰广场北侧东西路上,沿该路向东行驶50余米后又主动靠边停车并接受交警检查。经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37.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视听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莉

检察官助理:丁立磊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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