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号,现住西安市新城区**排**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A****M号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玄武路十字北侧时,适逢未央交警在此盘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血醇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803****。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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