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武夷山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H****2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武夷大道从武夷学院往市区方向行驶,行经市立医院门口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7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现场检测报告书、武夷司法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连晓光
检察官助理:陈晓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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