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街**街交叉路口,遇洪某某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在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被告人杨某某因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致小型轿车前部碰撞小型普通客车后部,造成洪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后被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77.49mg/100ml。经法医鉴定,洪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照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拘役二至四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江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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