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现住白城市**街**号楼**单元**室。曾因故意伤害罪,2017年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吉GL****号小型轿车在城南新居C区南门门前处与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42.5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