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住安集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积石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 日23时05分许,杨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杨某乙在吹麻滩镇农贸路大桥头十字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甘NX00**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勘察现场时发现杨某甲有酒后驾驶摩托车嫌疑,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18年5月21日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甲血样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8.15/100ml。

2018年6月2日,杨某甲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共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子福

                                    检察官助理:王志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