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社区**号。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鄂D****6小型轿车从紫金镇上高速向石花镇行驶,行至石花镇高速路出口时,被设卡检查的襄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民警查获,支队民警即将案件移交至谷城县交警大队办理,经酒精呼气检测,杨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后交警依法将杨某某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6月9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2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王某某、涂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91640****。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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