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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现住洪某某城内**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L*****号五菱面包车,行驶至洪某某城内牛站街十字口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5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为133.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晋洪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住洪某某城内洪某某城内**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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