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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08号 

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汉族,初中毕业,营运班车司机,住镇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R*****号牌中型普通客车拉载38名乘客及1名售票员从事旅客运输,行驶至镇平县涅阳路与菩提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经现场核实,该车核定载客数为19人,实际载客数为40人,超员2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兆卿

2020年12月23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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