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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淮滨县王家岗乡董庄村路段时,在执勤巡逻民警的例行检查中被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被告人杨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遂被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并于2020年5月22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信)公(交)鉴(理化)字【2020】第551号血醇检验报告单,报告单载明:从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测试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发破案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静宜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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