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雄县温泉城连接线-18公里雄县东出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13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酒精含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范颖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雄县 *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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