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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2********,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秦某某市海港区**里小区**栋**单元**号,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6年9月15日因盗窃被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20时50分,秦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在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海大道栖云山路交叉口东侧,冀C*****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对冀C*****驾驶员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7mg/100ml。经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杨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86.71mg/100ml。 2020年8月26日交警支队三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杨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驾驶人网上查询结果、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秦某某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0二0十一十九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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